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郑**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了原告陈**与被告郑**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后,被告郑**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的经常居住地为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定福皇庄村临007号214号,本院没有管辖权,要求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北京**民法院审判。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根据被告提交的暂住人口信息查询表和暂住证可以证明被告的经常居住地为北京市昌平区,故本案依法应由北京**民法院管辖。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郑**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北京**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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