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万新街道办事处要求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一案,于2015年9月8日向**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因原告在起诉前已向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且复议机关作出了维持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万新街道办事处拆除李**扩建阳台的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通知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作为本案共同被告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