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定金柱诉被告赵**、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定金柱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元,由原告定金柱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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