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柴*增与被告中铁十**限公司京津城际延伸线工程分公司、中铁十**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柴*增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柴*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37元,由原告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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