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树海太平**公司蓟县支公司、太平人**天津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50元(已减半),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马**与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等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刘**与北京市公安局等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管**与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等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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