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太平人寿保**蓟县支公司、太平人寿**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树海太平**公司蓟县支公司、太平人**天津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50元(已减半),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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