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与被告天津**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天津**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后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已付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杜*与天津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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