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南开支行与被执行人刘*、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天津**民法院于2015年9月24日作出的(2015)南民初字第307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双方当事人已自行解决完毕,申请人中国银行**南开支行向**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天津**民法院作出的(2015)南民初字第307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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