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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中国联**限公司、中国联**限公司天津市武清区分公司等劳动争议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诉人王**因与被申诉人中国联**限公司(简称联**司)、中国联**限公司天津市武清区分公司(简称联通武清分公司)、中国联**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简称联通天津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天津**人民法院(2013)一中民一终字第556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天津市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11月28日作出津检民监(2014)53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作出(2015)津高民抗字第0018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王**出庭,申诉人王**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被申诉人联**司的委托代理人芦建人、郭*,联通武清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郭*,联通天津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石**、郭*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再审过程中,申诉人王**与三被申诉人联**司、联通信武清分公司、联通天津分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且该协议已履行完毕。王**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三被申诉人亦同意王**撤回本案起诉。经审查,申诉人申请撤回起诉并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准许王**撤回起诉;

二、撤销天津**人民法院(2011)一中民一终字第1602号民事裁定、(2013)一中民一终字第556号民事判决、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2010)武民一初字第5356号民事判决、(2012)武民一重字第3号民事判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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