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马*名下坐落XX房屋,并提供紫金财**限公司出具的保全损害责任保函(保证书)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限制被告马*所有的坐落XX房屋的产权的手续变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