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天津滨海**有限公司诉被告赵**、李**、赵*在、林**、张**、天津昌**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5日立案受理。2015年11月3日,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于同日向原告送达了交费通知书,告知原告在收到通知后指定时间内补交诉讼费6280元。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亦未向本院提交缓交申请,且迟至庭审之日仍未交纳。
本院认为
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140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