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夏**与被告天津市长龙液化石油气设备制造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原适用简易程序,后经审查,发现原、被告双方对案件事实争议较大,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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