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天津市**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陈*与被申请人天津市**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天津滨海高**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高新区劳仲案字(2014)第485号裁决书,裁决被申请人天津市**展有限公司应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支付2013年5月1日至2014年3月31日期间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6204.71元;被申请人应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支付2014年6月工资2068.97元;被申请人应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支付2013年防暑降温费348元、冬季取暖费335元。裁决书生效后,被申请人未履行裁决书规定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天津市德**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均无足额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明确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天津滨海高**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高新区劳仲案字(2014)第485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