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械修造厂与被告天**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械修造厂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天津市**械修造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48元,由原告天**机械修造厂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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