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件批发部与被告天津市**电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天津**件批发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16元,由原告负担358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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