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天津**有限公司与中国铁**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铁**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收到诉讼费用预交通知书后七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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