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铁**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收到诉讼费用预交通知书后七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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