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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与天津市纺织器材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路**因与被申请人天津市纺织器材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人民法院(2015)二中民四终字第6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路**申请再审的主要理由为:1.路**不具备腾房条件,原判不应判10日内腾房。2.由于被申请人封死租赁房屋,给申请人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理应支持,并提交2013年营业额和员工工资为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五)、(六)项的规定,请求依法再审。

被申请人主要意见为:原判正确,对所谓证据不认可真实性,且没有税票、社会保险证明。请求驳回路问德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是否具有腾房条件,属于执行中的问题,原案判决路**10日内腾房,并无不当。关于路**主张损失问题,原判认定正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路**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五)、(六)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路问*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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