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天津振**有限公司与中铁**限公司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振**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8日以中铁**限公司已清偿所诉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中铁**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天津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铁**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185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天津振**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