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天**验中学,天**定医院返还原物纠纷民事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张**因与被申请人天**验中学、天**定医院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15)西*二初字第1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张**申请再审称,诉争房河西区吴家窑大街39号房屋系张**所有,而一审法院认定天**验中学所有,属于认定事实不清,导致适用法律错误。张**因不服一审判决,向天津**级法院上诉,而该院按撤诉处理。故依据民诉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申请再审。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天**验中学提交意见称,同意一审判决,请求驳回再审申请。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坐落于天津市河西区吴家窑大街39号原系天**定医院院址。产权归属于天津市人民政府,由案外人天津市公用公房经营管理处负责管理。2010年11月10日,天**验中学与天**定医院及案外人天津市公用公房经营管理处签订协议书,天**定医院将该地址房产使用权有偿置换给天**验中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张**主张诉争房系其所有,但没有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天**验中学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对诉争房享有权利。张**在上诉审理期间,未经法庭允许,中途退庭,二审法院按撤诉处理,符合法律规定。张**在申请再审期间,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本案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综上,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张**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