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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均利**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均**有限公司不服天**海新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6民初60041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均**有限公司认为,其注册地虽在天**海新区大港,但其注册地早已无员工,注册地也没有实际经营,上诉人现在的实际办公和生产地址在福建省南安市,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王**答辩认为,不同意上诉人上诉请求,要求驳回上诉人上诉请求,维持原裁定。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劳动争议案件,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本案双方均认可双方原为劳动关系,而作为用人单位的上诉人均**有限公司,其注册地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且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被上诉人王**的工作地点亦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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