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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诉称,原告王**经案**顺利介绍,2015年8月4日,与被告张**签订了《苗木购销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其栽植的500棵国槐中由原告挑选160棵规格直径在12-14厘米杆直冒圆的国槐出售给原告,每棵650元,合计104000元。当日,原告将货款104000元给付了被告。2015年10月1日,原告去挖树时,被告进行阻拦。因协商未果,故原告起诉请求确认《苗木购销合同》有效,要求被告履行合同交付原告苗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关于买卖合同关系的事实及原告王**给付被告张*发现金104000元的事实均存在极大分歧,虽然原告提交了苗木购销合同及收条,但被告张*发主张其与王**没有买卖关系亦没有收到原告给付的104000元,实系其为乔顺利从王**借款30000元进行担保。依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最**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王**。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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