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方**与天津市**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方**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天津滨海高**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1月25日作出的高新区劳仲案字(2014)第484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方**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天津滨海高**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高新区劳仲案字(2014)第484号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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