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1月9日受理原告吴**与被告蓟县下**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党权泳独任审判。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24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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