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孙**与天津劝**有限公司河北商场、天津劝**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与被告天**市有限公司河北商场、天津劝**有限公司、四川省**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孙**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撤回起诉。

减半收取后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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