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天津市和**有限公司与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天津市和**有限公司诉被告宋**物业管理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和**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天津市和**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天津市和**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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