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与被上诉人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天津**民法院于2015年8月17日立案受理,于2016年1月26日作出(2015)南*一初字第2674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张**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的委托代理人殷**与被上诉人罗**的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二审出现新的证据,导致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2015)南*一初字第267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0214元,退还上诉人张**。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