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郭**、王**被告天津**筑公司、刘**、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孙**、郭**、王*撤回对被告天津**筑公司、刘**、张**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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