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祥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天**发区新发房地**限公司、天津市**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邱**于2015年3月12日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请求解除对天津**双峰道紫来花园B座11-B4房屋的查封。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祥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天**发区新发房地**限公司、天津市**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以(2005)一中执裁字第313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天**发区新发房地**限公司坐落于南开区紫来花园B座11-B4的房屋。对此,案外人邱**提出异议,并提供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等证据主张上述房产归其所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案外人邱**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天津**双峰道紫来花园B座11-B4房屋登记在其名下,因此案外人邱**要求解除对上述房产查封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案外人邱**的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