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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限公司与鲁默**公司(RUMERHOLDINGLTD)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诉讼中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唐山**限公司诉被告鲁*控股有限公司(RUMERHOLDINGLTD)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于起诉后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本院依法扣押被告鲁*控股有限公司(RUMERHOLDINGLTD)所属的”NAVIOSANTARES”轮,并责令被告提供人民币35万元担保。原告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七)项、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唐山**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

二、自即日起扣押”NAVIOSANTARES”轮;

三、责令被告鲁*控股有限公司(RUMERHOLDINGLTD)向本院提供人民币35万元的担保;

本裁定下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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