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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徽**售有限公司与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天津徽**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徽凯**司)与被告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徽**公司诉称,自2014年开始,被告陆续从原告处购买汽车配件,截至2015年10月31日,尚欠23993元未付,经双方协商,均同意欠款数额确定为23900元,当即被告书写欠条一张,并承诺及时付清。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上述欠款,但被告一拖再拖,至今未付。故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所欠货款23900元及利息(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5年11月15日始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信息不详细,不能认为有明确的被告。因根据被告提供信息无法联系到被告,被告下落不明,我院进行了公告。在公告期间,我院到天津市塘沽公安局户籍科进行查询,仍无法确定被告具体身份,而且原告也无法进一步提供被告信息。经我院对原告进行询问,原告对驳回起诉没有意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天津徽**售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98元,减半收取199元(原告已交纳),本院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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