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迁安市**责任公司诉被告V**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由代理审判员刘**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张**、人民陪审员刘**参加的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在案件审理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V**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迁安市**责任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V**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我国民事法律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迁安市**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V**限公司(VP-1SHIPPINGINC)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