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人民财**山市分公司与被告奥**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2015年8月26日原告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由代理审判员刘**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付**、人民陪审员孙*参加的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山市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99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