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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唐港支公司与南京**限公司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审一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人民财**唐港支公司诉被告南京**限公司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20日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11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付晓珂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期间,原告中国人民财**唐港支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案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我国民事法律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唐港支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5元由原告中国人**京唐港支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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