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人民财**唐港支公司诉被告南京**限公司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20日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11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付晓珂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期间,原告中国人民财**唐港支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案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我国民事法律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唐港支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5元由原告中国人**京唐港支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