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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人民财**山市分公司与被告南京**限公司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人民财**山市分公司与被告南京**限公司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2015年8月22日原告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由代理审判员刘**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付**、张**参加的合议庭进行审理。2015年11月26日原告提起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予以准许并采取保全措施。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山市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69元由原告承担,保全费980元由被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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