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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张一×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与被告张**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史长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被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诉称,2008年12月,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婚生子张**由被告抚养。被告的工作性质是渤海石油船员,工作时间为出海两个月,休假半个月,每年出海时间长达九个半月,孩子常年跟着70岁的奶奶生活在一起,奶奶左眼已基本失明,患有严重心脏病,长年靠吃药生活。被告现已恋爱,马上要结婚,休假期间只和未婚妻吃喝玩乐,从不管孩子的学习、生活,给孩子的心灵和生活造成了非常不好的影响。为使孩子有一个健康、稳定的生活环境,故起诉请求判令:1、原、被告婚生子张**由原告抚养;2、被告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30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为支持其主张提供以下证据:

证据一、房产证1份,证明原告购买了坐落于滨海新区塘沽福苑居X栋X门X号房屋,建筑面积为104.33平米,可以为孩子提供独立的学习和生活空间。

证据二、作业本9页,证明在原告的辅导下孩子学习成绩有所提高,尤其是作文成绩,字也写的特别好。

证据三、照片6张,证明原告有能力辅导孩子学习。

证据四、试卷20张,证明在期末考试之前原告精心辅导孩子。

证据五、民事诉状1张、传票1张、民事调解书1份,证明原告曾经起诉探视权。

证据六、照片6张,证明原告在接孩子的时候,被告母亲对原告身体攻击。

证据七、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毕业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证明原告本人有能力去辅导孩子。

证据八、离婚协议书1份,证明原、被告在离婚时,约定孩子由被告抚养。

被告辩称

被告张一×辩称,被告坚决不同意变更孩子的抚养关系。理由:一、被告虽从事出海工作,但能够照顾好孩子。关于工作时间问题,被告系中海油(国企)船员,属于正当职业,希望法庭不要有职业歧视,单位上班轮休制度严格执行中**公司和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每年有近五个月休假,即使出海本人的工作海域也是在离家较近的渤海湾,基本每次出海一周能够靠港一次,靠港时间最少在两天以上,这两天被告完全可以回家照顾孩子,处理家中事务,工作和生活非常有规律。再说,原、被告离婚时,被告的工作性质就是这样,当时孩子还不到一周岁,原告就能够放弃抚养权,她当时为何不考虑考虑被告的工作性质呢。故原告主张被告长时间上班与事实不符,被告工作一直没有变过。另外,在原、被告离婚时,孩子尚未满一周岁,孩子的姑姑为了照顾他,不惜辞去工作,一直专门照顾他至今,这也是被告能够安心出海工作的原因。原、被告离婚至今已七年,但孩子在被告及孩子的姑姑的照顾下,健康成长,德智体全面发展,成绩优异,受到老师、同学的好评。所以,虽然没有原告的照顾,在现在的生活环境和学习环境,孩子过得很好,无需改变现状。二、关于老人身体问题,被告母亲右眼因黄斑病造成视力减弱,但不是所谓的失明,在被告和原告离婚时就有,她的日常洗衣、做饭、收拾卫生都不是问题,且被告母亲是渤海石油退休职工,不仅能够照顾孩子的日常生活,也能够正确引导孩子各方面发展,根本不会成为被告的累赘。相反,原告在与被告分开后,原告数次来被告家无理取闹,再次告知原告,为了被告母亲能够照顾孩子,请原告以后不要再去被告家骚扰,还有请原告按照约定的时间来看孩子,不要原告想怎么样就怎么样。三、原告提起本次诉讼是为逃避抚养义务。孩子起诉原告索要抚养费,每月2000元。原告接到法院通知后,原告威胁被告,说原告每月只给1000元,如果被告不同意,原告就去起诉变更孩子的抚养关系。被告认为,原告只想以变更孩子的抚养关系要挟被告,并不是真心想抚养孩子。另外如果原告真心对孩子好,请静下心来问问孩子,孩子跟者原告的时候是不是真心快乐,请原告把孩子放在第一位,不要因个人情绪伤害了孩子。四、原告道德品质存在问题,根本不能够给孩子正确的引导,更不适合抚养孩子。在孩子7个月时,原告与赵*搞婚外情,在孩子未满一岁时,坚决与被告离婚,当时原告一点不为孩子着想,放弃了孩子的抚养权利。2014年前后原告又与冯*搞婚外情,导致冯*家庭破裂,妻离子散。原告与冯家的长辈发生纠纷,挑唆冯*与长辈大打出手,后由当地派出所解决。通过被告向法庭提交《评价手册》可以看出孩子是一个懂礼貌、知上进的孩子,希望法庭不要改变孩子的学习、生活环境,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五、根据孩子的兴趣,被告和孩子姑姑给孩子报了兴趣班,虽然费用较高,且被告自己承担,但是为了孩子,被告愿意付出。2015年6月,因原告将孩子接走,原先报的兴趣班无法继续上课,原告在法庭声称要给孩子报更好的兴趣班,但至今为止,原告一个兴趣班也未给孩子上。据此,可以看出,原告毫无诚心和责任感。另外,原告根本不是一个称职的母亲,原告根本不把孩子放在第一位,每次都是以原告自己的情绪为重。例如:1、孩子更名问题。2015年1月因学校统一办理医保卡时发现孩子的名字与身分证号不匹配,原因是孩子的名字中有繁体字,需要改为简体,被告和之前的律师多次与其协商原告至今未来办理,导致孩子学籍、医保卡、身份证、户口本均出现问题,医疗费也不能报销。2、孩子生病问题。从2015年11月初的周末开始,原告将孩子接走,每次给被告送来后孩子就生病,被告就必须立刻给孩子治疗,等到差不多快治愈了,原告又来接孩子,送回时孩子又病了,这样反反复复,孩子身体不得康复,被告的生活也不得安宁。可以看出,原告根本不会照顾孩子。六、最重要的一点,是孩子愿意与父亲一方生活,孩子与父亲、奶奶、姑姑非常有感情。综上所述,原告在生活作风,道德品质,为人诚信,抚养子女应尽义务等方面,均有严重过失,根本不适合抚养教育孩子,孩子跟随父亲、奶奶、姑姑生活了近九年了,孩子的生活、学习环境都非常好,不宜改变,请法庭支持被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张**为支持其主张提供以下证据:

证据一、评价手册1份,证明孩子自从上一年级开始到现在学习成绩非常优秀,受到老师和同学的好评,现在生活环境、学习环境对孩子来说是非常好的,不适合改变。

证据二、渤海**小学出具的证明1份,证明孩子名字为繁体字字体需要进行更改,由于原告不配合一直将此事搁置。

证据三、光盘1张以及书面文字整理1份,证明原告之所以提起本案诉讼,是因为被告起诉增加抚养费至每月2000元,原告当时提出1000元,被告不同意,所以原告以变更孩子抚养关系为要挟,原告并不是真心实意要抚养孩子。

证据四、(2016)津0116民初20235号民事调解书一份,证明被告起诉原告增加抚养费,此案件已经调解解决。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刘**与被告张**夫妻关系,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张**。原、被告于2008年12月29日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子由被告张一×抚养;原告每月给孩子抚养费500元;原告每周探视孩子两次。2015年5月13日,天**海新区人民法院(2015)滨塘民初字第2528号民事调解书中,原、被告对婚生子探视问题达成调解协议。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起诉,要求判令:1、原、被告婚生子张**由原告抚养;2、被告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30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另查,原、被告婚生子张*×于2016年1月7日起诉其母刘**抚养费纠纷,双方于2016年2月1日达成(2016)津0116民初20235号民事调解书,约定刘**自2016年1月起每月给付张*×抚养费2000元。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离婚协议书、民事调解书等证据在案证实,本院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应尽的义务,父母离婚后的子女抚养问题的处理,应当首先从有利于子女成长的角度出发。本案中原、被告在协议离婚时约定由被告抚养婚生子张**,婚生子张**已适应其成长环境,变更抚养关系及改变生活环境对其成长不利,且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刘**在(2016)津0116民初20235号案件中自愿增加抚养费,由500元增加为2000元。本院综合原、被告的抚养条件,认为原、被告婚生子张**由被告继续抚养为宜。加之原告亦无证据证明被告存在身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或者不尽抚养义务有虐待孩子的行为需要变更抚养关系等不利于子女成长的情形,故对原告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爱子心切,更应妥善处理子女的抚养问题,共同为婚生子张**创造更有利于其成长的学习、生活环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刘**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刘**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向天津**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逾期未交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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