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天津市**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天津汉**土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天津**民法院于2015年7月8日作出(2014)西*三初字第1772号民事判决,宣判后,上诉人天津市**程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14)西*三初字第177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47元,退还上诉人天津市**程有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