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11月11日受理原告天津津**有限公司诉被告陈一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天津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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