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天津津**有限公司与高丽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天津津**有限公司诉高**拖欠物业费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滨功民初字第223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0月30日申请强制被执行人高**给付欠款本金3432元及利息,本院决定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天津津**有限公司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高**的财产线索,本院也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申请执行人天津津**有限公司尚未受偿的债权为本金3432元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天津津**有限公司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高**的财产线索,本院也未查到被执行人高**可供执行的财产,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果申请执行人天津津**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作出(2014)滨功民初字第223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申请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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