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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展有限公司与刘**,天津**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天**展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刘**、原审被告天津**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0日作出的(2014)滨功民初字第26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8月24日、2015年9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天**展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张**,被上诉人刘**及其委托代理人于芳,原审被告天津**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史**、靳**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天**海新区人民法院(2014)滨功民初字第266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天**海新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916元,退还给上诉人天**展有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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