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天**有限公司、被告吉林省天**有限公司高新区分公司、青年莲花(天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天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381元,由原告天津**有限公司担负。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