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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天津名**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天津名**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杨**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民法院作出的(2015)南民三初字第14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天津名**有限公司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按照原审判决执行。

本案二审受理费9961元,减半收取4980.5元,由天津名**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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