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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程有限公司与哈尔**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天津市**程有限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海新区人民法院(2014)滨功民初字第27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天津市**程有限公司以其愿与被上诉人哈**津滨海新区支行庭外自行协商为由,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上诉人天津市**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天津市**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38674元,减半收取19337元,由上诉人天**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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