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王**、杨**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原告王**与被告王**、杨**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南民初字第10175号民事调解书:一、被告王**、杨**于2015年12月18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王**房屋折价款150000元;二、被告王**、杨**于2015年12月18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王**律师费7000元。调解生效后,被告未履行调解书规定义务,原告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王**、杨**的银行账户、房产、车辆等,均未发现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1017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