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吴一×与被执行人金**、吴**继承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和执字第0646号案件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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