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莆**有限公司、天津红星**广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3元,减半收取181.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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