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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苏**诉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及委托代理人韩*、孙**、被告刘*×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苏**诉称,原、被告2010年3月因同事关系相识,于2010年6月确立恋爱关系,原、被告于**年××月在天津**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刘**。2012年6月,双方在河东区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手续,于**年××月××日,双方在河东区民政局再次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婚后长期因各种问题发生争吵,双方人生观、价值观、生活习惯差异较大,导致双方在婚后矛盾分歧较大。被告长期不求上进,好逸恶劳,并且长期在外赌博,曾于2013年因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刑事处罚。被告共同生活期间,对原告及婚生子不闻不问,缺乏关心,对原告没有尽到做丈夫应尽的义务,对婚生子没有尽到做父亲的责任。现双方矛盾已达到不可调和的地步,长期分居,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原告举证如下:

结婚证复印件一份、(2013)东刑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书复印件一份,电话通话清单一份,原告自行统计表一份。

被告辩称

被告刘*×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认为双方感情没有破裂,不存在婚外情的情况。

被告未提供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同事关系,双方于2010年6月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婚生一子刘**。后双方于2012年6月在天津**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年××月××日原、被告重新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共同生活中,双方曾因琐事发生矛盾。2016年2月9日双方分居至今。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及提供相关证据佐证,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且婚后育有子女,应当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共同生活中夫妻之间发生矛盾是在所难免的。现原告起诉离婚,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本院认为原告应当给予原、被告双方和好的机会。今后双方应当本着互相关心、互相体谅的原则,正确处理夫妻关系。据此,本院确认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理由不足,对原告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苏**的诉讼请求,不准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苏**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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