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袁*与陈**、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袁*与被告陈**、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袁**称,原告袁*于2014年10月27日、28日、29日通过银行转账给被告陈**6万元、4.6万元、3万元,被告陈**向原告袁*出具借条。双方约定从2014年10月29日起算一个月之后返还。现已到还款期限,原告袁*多次向被告陈**追讨,但被告陈**始终推托,恶意拖延。故原告袁*提起诉讼,要求:1.判令二被告返还原告袁*借款136000元;2.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本院查明

经查,2015年5月11日,本院传唤原告袁*进行询问,原告袁*陈述2014年10月被告陈**向其三次分别借款4.6万元、6万元、3万元用于刷业绩,并承诺支付利息、给付苹果手机一部。

被告陈**因涉嫌诈骗罪,天津**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9日作出(2016)津0116刑初13号刑事判决书,认为被告陈**为了还债和维持自身消费,明知自己无归还欠款的履行能力,仍然采用虚构事实等手段,在客户已经给付相关货款后不归还当事人,用于归还个人债务等手段,获取他人钱款,并对钱款用于归还个人欠款或消费等行为积极追求,致使被害人对自己资金的所有权无法实现,并综合考虑相关情况,判决被告陈**犯诈骗罪。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陈**以刷业绩为由向原告袁*借款,并将该借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或者消费。结合天津**人民法院作出(2016)津0116刑初13号刑事判决书,被告陈**向原告袁*借款的行为已涉嫌诈骗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袁*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20元,全部退还原告袁*。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