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戴*起与被告戴*德,第三人天津市**管理局、天津市**社联合社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戴*起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戴*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戴顺起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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