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王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助理审判员王**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扬、被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韩*、赵**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4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下女儿王**。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2014年7月原告怀孕后一直住在娘家,开始与被告分居,其间被告对原告漠不关心。尤其在原告生女坐月子期间,被告对其母言听计从,对原告恶言恶语,致使原告每天以泪洗面,出现回奶情况。双方性格不合,彼此积怨,致夫妻感情日益淡薄,现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没有和好可能,故诉至法院,要求:一、判令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二、判令婚生女王**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408000元(按照每月2000元计算);三、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四、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王一×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双方有深厚的感情基础,在充分了解下自主结合,且婚后感情良好,共同育有一女。被告对原告关爱包容,夫妻间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很正常,没有原则性矛盾,应当通过沟通来化解,且双方并非因为感情不和而分居,原告的主张并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被告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4月经网络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婚生一女王二×。原告系初婚,被告系再婚,被告再婚前无子女。婚后双方感情尚可,后因琐事产生矛盾。庭审中,原告主张双方自2014年8月开始分居,被告则称原告系怀孕回娘家居住,双方自2015年11月开始分居。被告希望双方可以通过沟通来化解矛盾,故不同意离婚。但原告仍坚持离婚,本院调解未果。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感情基础较好并育有一女尚处哺乳期,双方婚后应相互理解与信任,加强沟通,化解生活中的矛盾。现婚生女尚年幼,需要父母的关心和教育,双方应努力改正自身不足,为子女营造良好的家庭氛围。鉴于双方感情尚未破裂,亦未达到法定的离婚条件,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刘**离婚之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