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受理原告天津市**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天津市**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赵**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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