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与牟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牟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杨*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