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牟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杨*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八日
天津华**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裁定书
天津市**务有限公司与赵**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穆**、张**寻衅滋事罪、张**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张**非法持有枪支罪、顾**窝藏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天津**有限公司与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周**与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天津市**限公司与天津市**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孙**与霍**、霍**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周**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天津市武**村村民委员会与张**、王**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